本网讯(陆荣棉)
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选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0月23日20时30分,贵州省万峰湖镇岜皓村11组居民赵显方在该县天生桥镇卫生院分娩产下一女婴,经医生诊断,该女婴有先天缺陷,因卫生院医疗条件有限,医生建议家属带女婴转院医治,该女婴的父母亲韦玉庭、赵显方经商量,决定不在天生桥镇卫生院继续医治该女婴,并叫其66岁的母亲(被告人)罗选瑞将该女婴带回家。被告人罗选瑞将该女婴带出天生桥镇卫生院后,将该女婴丢弃于天生桥镇勾明珍家后面的一条水沟里。至2012年10月25日18时许,该女婴被附近的群众发现并带回家中抚养,至2012年10月26日13时许该女婴死亡。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为,该女婴因右下肢短小并足内翻畸形,先天性多叶肝畸形及先天性双肺发育不全,肺呼吸功能低下,加之遗弃饥饿,共同导致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选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选瑞是因为初生婴儿生理及健康上存在严重缺陷,家庭经济条件等原因而将婴儿遗弃,婴儿死亡的原因与其生理上的残疾、缺陷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故意杀人的情节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选瑞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