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康磊 陶越)
2013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杨军在接到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其来办理领款手续时,在电话里又怀疑又激动地说道:“这不是诈骗电话吧?我前两天才去法院申请执行,连承办执行法官的面都没见过,你们难道就把案子搞完了吗?怎么可能呀!”
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2年11月4日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德安县杨桥加油站路口与被执行人蔡黄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军多处软组织挫伤。2012年11月20日,经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蔡黄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杨军承担次要责任。在杨军住院治疗期间,蔡黄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事后,杨军将蔡黄诉至法院,要求蔡黄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43元。此案后经法院调解,蔡黄应在2013年1月25日前将此赔偿款一次性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蔡黄却迟迟未能履行。3月15日,杨军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蔡黄履行法律义务。虽然此案的执行标的额仅仅才一千余元,但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却没有任何懈怠,他们在立案当天就按照杨军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蔡黄。在电话里,执行法官一边告诉蔡黄立即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一边又向其陈述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严重法律后果。通过电话交谈,蔡黄似乎也意识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十分严重,当即向执行法官表示现在去借钱,下周一就将全部赔偿款送到法院执行局。3月18日大清早,蔡黄果然按约将全部赔偿款1243元送到执行法官的手中,使得该案仅用两个工作日便得以全部执结。也使杨军尽快拿到了应得的赔偿款。
2013年以来,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组织全体执行法官系统学习、贯彻十八大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无小事的理念,不断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多措并举,使得只要是执行案件,不管是大案还是小案,都能在德安法院得以有效执行。这样既有力的解决了“执行难”,又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反过来还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