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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到期未及时换证 出事故保险公司须赔
发布时间:2013-03-19 08:35:51
本网讯(李明刚 覃峰)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发生事故后因车主未及时更换驾驶证索赔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2012年10月17日,原告宋佳(化名)在驾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现场查勘事故经过时,宋佳才发现自己驾驶证已到期一个多月,却一直未换领新证。事故发生后,宋佳即刻去公安交管部门换领了新证,但当其向事故车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宋佳一纸诉状诉至南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无有效驾驶资格”拒绝理赔条款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缺乏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一定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本案中,宋佳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换领新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效起始日期为发生保险事故前,由此可以认定宋佳在出险时的驾驶资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可,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据此,南岸法院支持宋佳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且保险公司亦已按上述判决,向宋佳支付全额保险理赔款。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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