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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无法认定责任 法官依法判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3-03-19 08:39:51


     本网讯(谢虎)   近日,重庆市南岸法院民一庭依法判决了一起交警不能判明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3月1日23时55分许,李明彬(化名)驾驶渝BM205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系被告胡金元所有并挂靠在光银公司经营,李明彬系胡金元聘请的驾驶员),由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沿学府大道往南岸区四公里海德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岸区四公里车站路段时,该车与车行方向沿人行横道由道路右侧至左侧横过道路的周兰接触,之后该车又撞上道路中间隔离花坛里的轻轨柱,造成周兰当场死亡,渝BM205X号重型自卸货车和轻轨柱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2年5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无法收集(事故发生过程中交通信号灯的显示情况无法证实),导致事故因证据不足,不能判明案件事实,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庭审中,原告认为车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车方认为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故只同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庭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展开庭审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明彬驾驶机动车与周兰接触,致周兰死亡,但因事故的重要证据无法收集,故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而被告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周兰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故其死亡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实际车主胡金元赔偿,光银公司作为该车的挂靠单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和控制权,故应对胡开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庭判决: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周素兰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胡金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周兰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325789.24元,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胡金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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