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广坡)
好心帮人受损害,请求赔偿被驳回,这令唐河县文峰街道的王伟很费解。近日,经过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释法,王伟最终欣然接受了法院的裁决结果。
2012年10月20日,家住唐河县文峰街道的张林给一栋楼房安装套装门,因人手不够须找人帮忙,恰遇一熟人王伟在楼房附近闲逛,遂请其帮忙在安装过程中扶一下门,但王伟看张林一人用手提电锯锯门太累,提出帮张林锯门,张林在得知王伟没用过手提电锯时,当即拒绝其使用电锯,在安装到第五个门时,王伟看张林腾不开手,遂自行拿起电锯锯门,不慎被手提电锯将左手食指割伤,因此造成各项损失10000余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伟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庭,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找原告帮工,是仅让原告扶门,当原告主动提出用手提电据锯门时,被告即明确反对,但在随后的安装过程中,原告又趁被告不注意,私自操作手提电锯,才造成损伤,应视为被告拒绝原告用手提电锯给其帮工。但考虑到被告是受益方,原告又是在给被告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故被告可在受益范围内给原告以适当补偿。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伟补偿原告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