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贩卖毒品害人害己 精神分裂男子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19 08:57:44


     本网讯(方金枝)   精神分裂症患者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作案时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进行认定。2013年3月18日上午,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元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吴元在宾馆、动漫城等地分别向林勇、黄伟、李洁四次贩卖冰毒,每次收取200元毒资。2012年5月24日,被告人吴元因吸食毒品在家中被查获,被缴获的28包白色晶体状粉末和5粒红色颗粒经鉴定均系毒品,净重4.905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吴元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经江西省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吴元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元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元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时,主动交代贩毒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元患有精神分裂症,识别、控制能力较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