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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9 14:52:39
本网讯(陈忠强 王俊)
2013年3月19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市法院以被告人班正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袁猛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韦勇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蓝江湖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班正军(宜州市同德乡众联村)、蓝江湖(环江县思恩镇福龙村)在广西融安县为他人看护矿窿,班正军提出从大家每月的生活费中扣些钱购买枪支用于看护矿窿,协商一致后,班正军找到袁猛(宜州市同德乡众联村)商谈购买枪支。 熟知机械加工的袁猛从市场上购买了加工机械及无缝钢管等制枪材料,拿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其女友家加工制作。袁猛将自制的2支枪以每支1000元的价格卖给班正军、蓝江湖。 2012年4月8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在宜州市庆远镇龙塘社区石某的租房内查获班正军、蓝江湖与袁猛购买的上述两支枪,同时查获班正军非法持有其它6支枪支。韦勇彬(桂平市蒙圩镇林村)于2012年2月在宜州市庆远镇城南铁路桥附近与袁猛购买一支自制银白色仿六四式手枪,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韦勇彬于2012年4月上旬将上述与袁猛购买的手枪和其持有的另一支手枪一起交由吴贵成(已判刑)保管。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吴贵成手上将韦勇彬的两支枪查获。 2012年4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袁猛时,从其身上查获自制手枪一支。 上述所查获的手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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