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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无水变成旱田 土地撂荒受损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3-03-20 11:00:08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承包的水田因打井未出水,造成部分水田变成旱田。承包人认为对方违约在先而将其撂荒,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而对方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系情势变更所致;另外,无水可以种旱田,而承包方并未耕种,因此拖欠的承包费还应继续支付,故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了反诉请求。到底是该赔偿还是继续支付承包费?2013年3月1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程升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原告)吴枫的反讼请求。

    2010年5月14日,建鸡高速公路虎林至鸡西段虎林分指挥部向宝东镇一乡村高速公路征地农民承诺,坚决不影响村民农业生产,保证村民水田有井使用,有渠道上下水。2011年1月22日,原告程升(化名)与被告吴枫(化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吴枫将一水稻地以500元每亩包给程升,总地数大约48亩,先给1万元,剩下打完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程升交纳承包费1万元。程升承包后,种植了30.8亩,另有19.07亩因打井未出水而撂荒。2011年6月15日,虎林市人民政府经协调对宝东镇12户农民未种上水田的土地按每亩700元进行补偿,吴枫领取了19.07亩土地水改旱的补偿款13349元。程升未种上该19.07亩土地造成一定损失,双方因此引发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反诉被告)程升诉称,被告承诺该地没有问题,保证能种上水田。双方于签订了协议书,原告先交给被告1万元承包费,约定剩余款项量地后付清。2011年春,原告按50多亩地的面积准备了种子、农药、化肥及育秧大棚,并育完了秧苗。泡田插秧时,原告发现南侧一块地根本打不出水,没法种,面积为19.7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可得利益损失,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19.7亩水田的可得利益损失(扣除承包费15270元)共计14417.9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反诉,其认为原告有故意扩大损害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减轻损害的规则,其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承包的水田不能种水田是可以种旱田的,原告弃荒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原告对自己的失误也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将秧苗卖给了村民,得到了利益,并没有遭受损失。双方签订合同是在情势变更之后发生的,是有效的。因国家工程建鸡高速而影响到宝东镇包括被告在内的14户农民水田无法种植,建鸡高速虎林分指挥部于2010年向被告发出了承诺书,承诺给村民打井种水田,这些情况原告是知道的。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因政府行为致使其中19.07亩水田变为旱田,只是合同小部分发生变化。对于水田31.47亩,原告应按合同每亩500元交承包费15735元,对于旱田19.07亩,原告应按交易习惯即本村旱田承包费标准每亩270元确定交纳承包费5148元,承包费合计20883元,扣除原告已交的1万元,故其还应该补交承包费10883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程升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枫在2011年1月22日签订的土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在合同中未约定水稻地没有水源应如何处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此问题。被告吴枫(反诉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承包费,按合同48亩每亩500元计算,其预期取得的承包费为24000元,实际上程升已交款1万元,吴枫取得补偿款为13349元,故吴枫签订合同的目的已基本实现,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程升补交承包费1088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程升实际耕种30.8亩水田,按500元一亩本应交纳承包费15400元,但实际只交纳1万元。原告虽按约50亩水田准备了生产资料,但其所多培育的秧苗已售出,其余的损失,按其未交的5400元承包费也足以抵偿,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4417.9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后应互谅互让,妥善协商,以不损害双方利益为原则来解决矛盾,而不应以获取额外利益为目的进行诉讼。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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