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红卫 严琼)
三岁男童果园化粪池内溺亡,父母起诉果园主人赔偿。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黄生、杨桂赔偿原告余川荣、徐芬因余盛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5000元。
被告黄生、杨桂在泰和县塘洲镇承包了一片果园种植柑橘,两原告的父亲余怀受聘在果园摘柑橘。2012年11月18日,两被告考虑按天支付劳务费效果不是太好,便决定变更为按采摘柑橘重量来支付。余怀妻子彭冬美考虑按重量付劳务费收入更高,便带着孙子余盛到果园帮余怀摘柑橘。期间,余怀及彭冬美忙着摘柑橘,余盛就自己在旁边玩。临近中午,余怀及彭冬美突然发现余盛不见了,便急忙到处寻找,在寻找过程中发现余盛跌入了果园的化粪池,打捞起来时余盛已经死亡。原告认为余盛溺亡系被告在生产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儿子死亡的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向办案法官表示希望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即通知双方20日上午一起到法院再行调解。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被告考虑自己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便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考虑被告果园刚起步投入较大,也同意被告适当赔偿。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上述协议,本案圆满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