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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中心持刀伤人 四男施暴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3-20 08:49:32
本网讯(毛明梭)
四男子在休闲中心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该四男子 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近城、柳灿、罗克杰、唐信锋伙同毛兴(已判刑)、唐修文、毛东贵、何杰东、何水堂(均另案处理)等人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园艺路思缘休闲中心,用管制刀具、椅子将被害人莫远聪左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莫远聪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1年12月9日、12月29日,被告人唐信锋、柳灿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1月27日,被告人杨近城、罗克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近城出生于1993年10月22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莫远聪出生于1995年3月21日,被侵害时未满十八周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柳灿、罗克杰、唐信锋的家属分别自愿代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莫远聪部分经济损失5000元、5000元和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近城、柳灿、罗克杰、唐信锋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近城、柳灿、罗克杰、唐信锋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依法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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