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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监守自盗表弟公司财物近16万元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20 09:27:50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在表弟所开公司工作的表姐,本应努力保障公司财物的安全,然而本案的被告人却反其道而行之,邀集公司其他人秘密窃取公司价值近16万元的钢半成品。日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欧阳玲玉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均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另两名同案被告人赵海山、杨美丽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七年,并均处数量不等的罚金。

  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欧阳玲玉、赵海山商量盗窃赣州某有限公司半成品仓库中部分钕铁硼钢半成品,并叫被告人杨美丽帮忙。当天下午,欧阳玲玉到赣州开发区大坪村租好国库准备藏匿赃物,并跟当天值班的陈某(另案处理)讲好,如果当晚停电就延迟一个小时开临控设备。当时7时许,赵海山先进入公司厂房,将公司半成品的仓库门锁弄开,随后欧阳玲玉驾驶公司皮卡车载着杨美丽进入公司厂房并将车停放在半成品仓库门口,欧阳玲玉、赵海山、杨美丽进入仓库一起将存放在仓库中的钕铁硼钢半成品约1.4吨搬上车,并运往欧阳玲玉租用好的车库内藏匿。当时8时许,陈某才将公司监控的电脑主机打开。同年1月25日,欧阳玲玉打电话叫赵海山雇佣司机郑某将赃物拉至欧阳玲玉在浙江省东阳市的家中藏匿,欧阳玲玉支付郑某运费3000元。事后欧阳玲玉借给赵海山4万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所盗钕铁硼钢半成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9919元。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将上述三被告人抓获归案。因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该公司向法院出具对三被告人的书面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玲玉、赵海山、杨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欧阳玲玉、赵海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美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杨美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欧阳玲玉、赵海山从轻处罚,对杨美丽减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海山、杨美丽提出了上诉,二审正在审理当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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