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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官称取证不严谨电子证据补查多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3-21 13:41:46


    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

    看似寥寥几个字不但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空白,也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法已经实施两月有余,基层政法机关究竟是怎样运用电子证据办案的?效果如何?还有什么问题和困惑?《法制日报》记者3月20日采访了公检法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

    话费“硕鼠”现原形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承办一起通信公司系统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电信资费的贪污案中,采用电子数据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应用电子证据提交了第一份答卷。

    2013年1月,镇江市某通信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在对系统数据例行研判中发现,大量已销户手机号码剩余话费清退异常,手机号码间有不正常电信资费划转,可能是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职权所为。

    侦查人员调取操作记录进行分析后,发现剩余话费被转走是由超级管理员工号操作完成的。通过对IP地址进行分析,检察机关初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所用计算机。

    在电信专家的协助下,侦查人员沿循已销户手机上剩余话费被转移的路径,找到了几个作为剩余话费“蓄水池”的手机号码。查询开户信息后,发现为该公司技术部霍某及其家属日常使用。霍某到案后,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技术处处长吴铭表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电子证据作为可能记录犯罪过程、揭露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定罪量刑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改此前诸多弊端

    据记者了解,尽管长期以来刑事法律没有专门明确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却也没有影响它在司法实务中的大量运用。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岳明解释说,新刑诉法实施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提取后再以书面报告、图片等方式展现出来时,不如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法律效力高,有时仅能与工作记录相提并论。

    “那时检察机关取得的电子证据需要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等。”吴铭说,如果主张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法院会分别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标准进行判断。

    “这是一种无奈下的变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解释说,当时如果主张电子证据属于独立证据种类,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援用,容易使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于主观。即便是经过转化后的电子证据,法官在使用时也非常谨慎,需要与很多其他证据相互配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主张电子证据仅仅是普通7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注意到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特点,会给证据的分析判断认定带来困难。”他告诉记者,证据种类不同,质证、举证方式也不一样。

    吴小军表示,新刑诉法实施后,电子证据有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对认定犯罪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

    采集固定皆有讲究

    由于电子证据证明性和变造性同时具备,如何让其最大限度地排除修改、变造的可能,是电子证据采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吴小军认为,目前侦查机关对取证过程关注得不够,需要补证、补查的情况比较多,比如证据来源、如何发现的、储存环节,与原内容是否一致等,往往有所疏漏。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吴铭表示,采集电子证据过程中,北京检察机关注重采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关联性,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范,例如现场取证手续要全,采集时人员分工明确,取证时要有见证人员,对采集过程进行照相,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采集时按规范操作,对设备进行不开机复制等等。

    “对已入库的检材,我们首先会复制原始检材或制作镜像副本,然后使用只读工具对复制件或镜像副本进行分析,防止发生读写修改数据现象的发生。”岳明透露,常州公安对已提取的电子证据,采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方法固定数据,防止数据遭到人为篡改。“完成上述电子数据检验工作后,我们再将形成的纸质报告、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发还委托单位,移交过程也都需要通过书面的签字确认。”

    为了发挥电子证据的强大作用,吴铭希望加大对公诉干警专业知识的培训,让技术人员提前介入。岳明建议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和操作流程,让业务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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