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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为省钱买“次品车” 刹车失灵撞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1 08:33:39


     本网讯(和贵平 李婧)   为了省钱特意购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次品车”,不料在拉货过程中因刹车失灵,将人撞成重伤,司机不仅因此被判有期徒刑,车主也连带赔偿受害人46万元。2013年3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陈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2年8月15日,为了省钱,刘鹏(陈明的舅舅)特意通过朋友买到一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手自卸车,用于给工地拉砖拉货。2012年9月29日上午,刘鹏让外甥陈明开着这辆车给工地送石子。当陈明开着这辆超载的车辆沿焦作市焦青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焦作市老牛河监狱西墙外大下坡时,车辆突然熄火,陈明赶紧踩刹车,却发现刹车失灵。车辆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却因路面是大下坡速度越来越快,当陈明看到车辆将要侧翻,并且车辆撞到前方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程芳时,陈明赶紧跳下车,并因心里害怕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程芳之损伤程度为重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明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程芳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车主刘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程芳各项费用共46万元。被害人程芳撤回已提起的刑事附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明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下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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