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2013年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棕因怀疑卢佳在背后讲其坏话,便窜至卢佳的家中质问卢佳,双方发生争吵,后卢佳丈夫范廉和当地村民将劝黄棕劝回家。范廉在问清楚卢佳与黄棕发生争吵的原因后,便去到黄棕家中找黄棕理论,继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范廉先动手打了黄棕面部一巴掌,被告人黄棕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范廉砍去,砍中了范廉的左肩部,致范廉左肩部部分三角肌断裂。经法医鉴定,范廉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黄棕而引发本案,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是因邻里纠纷引发,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