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俗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一惯偷在将黑手第三次伸向群众的口袋时被人发现,继而被扭送至派出所。2013年3月19日,广西壮在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谭伟独自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民兴路浦北交易市场寻找目标伺机扒窃,连续扒窃了被害人黎锋和容光的手机各一台(索尼爱立信牌手机、信得乐牌手机)及被害人卢芬的现金170元。在谭伟盗窃卢芬的170元现金刚刚得手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估价:被盗窃的手机价值合计1431元。被盗财物总价值160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物品和现金归还了失主。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浦北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伟辩称其不得扒窃被害人卢芬的现金17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170元是其的。经查,被告人谭伟盗窃被害人卢芬的170元现金刚刚得手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卢芬的陈述及被告人谭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可以证实被告人谭伟扒窃被害人卢芬的现金 170元,因此,被告人谭伟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浦北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谭伟对其扒窃两台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