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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嫌疑人看守所立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3-21 09:32:38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认定被告人熊文兵犯盗窃罪,但因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熊文兵在一家钢材让门口发现一辆蓝色男式“钱江”牌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该摩托车骑走。当日12时许,熊文兵骑该摩托车载着郑阳途经丰城市河洲派出所附近时,被公安特警盘问,二人便弃车逃跑,随后被特警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1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文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熊文兵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文兵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熊文兵以其在看守所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经查,熊文兵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于2012年7月8日凌晨2时许,发现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涂庆双手紧掐同监号犯罪嫌疑人陈亚军的颈部,意图致陈亚军于死地,便与同监号犯罪嫌疑人周毅等一起制止了涂庆的行为,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熊文兵归案后成功阻止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对原审判决量刑应予以从轻改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案件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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