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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3-21 09:54:27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并不以是否谋取个人利益为认定要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挪用公款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或者保管公款的便利。这里的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财经制度,私自将公款挪作私用。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关于是否包括给单位使用,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此可见,挪用公款给国有公司、企业使用以及集体公司、企业使用的,不属于归个人使用。但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又从私有公司、企业扩大到所有公司、企业,即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但规定只有在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的情况下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单位的授权范围内或者经过批准、许可,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使用的,属于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立法解释,此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单位,既包括私有公司、企业,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集体公司、企业。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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