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1992年出生的被告人韦雷达,系一名中专文化的学生,参与盗伐林木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先是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单处被告人韦雷达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韦雷达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7月27日前后,韦伯育(在逃)伙同被告人韦大廷秘密砍伐南宁市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承包经营的在覃塘区蒙公乡占蒙村占蒙屯小牛皮山的桉树(具体位于占蒙2林班23小班),盗伐林木面积为0.6公顷,蓄积量为8立方米,出材量为6立方米。之后韦伯育又伙同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二次秘密砍伐南宁市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承包经营的在覃塘区蒙公乡占蒙村占蒙屯小牛皮山的桉树(具体位于占蒙2林班22小班、23小班),盗伐林木面积0.6公顷,蓄积量为9立方米,出材量为7立方米。另查明,第一次韦伯育伙同被告人韦大廷盗伐林木后,被告人韦大廷分得赃款人民币700元;第二次韦伯育伙同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盗伐林木后,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各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于2012年12月11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主动退出所分得的赃款各人民币1000元、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书、林业资源转让合同、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指认现场照片,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犯盗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韦大廷、韦雷达退出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000元、3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