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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法院开庭审理首例要求鉴定人出庭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22 09:37:36


     本网讯(蒋湘华 闫佳)   2013年3月19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刑事案件。

    由秀峰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张家由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在2013年2月21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对所盗摩托车的鉴定价值认定有异议,认为摩托车鉴定价值过高,要求重新对摩托车的价值认定,于是向本院提交了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辩护人的主张符合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遂依据法定程序与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联系,说明了要求他们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和需要出庭的原由,并依法送达了出庭通知书。

    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即指派甘革主任出庭。庭审中,甘革主任对本案被告人张家由所盗摩托车的价值鉴定作了充分说明,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对此辩护人根据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说明以及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答辩。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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