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七人合伙拐卖婴儿法理不容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22 09:41:18


     本网讯(陆荣棉)   七名“人贩子”为谋取经济利益,合伙拐卖婴儿,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以拐卖儿童罪对七名被告人定罪处罚。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乜美到该县平班镇赶集时认识了贵州籍人罗万伟,闲聊中罗万伟说自己无男孩,想花钱买一男孩抚养,被告人何乜美即答应帮其联系。之后,被告人何乜美在县城怡心旅社将有人想买男孩抚养一事告诉被告人王邦兵,被告人王邦兵又将此事告诉被告人梁卜筛。同年11月1日,被告人杜林妈的儿媳王里妹生育一男孩(杜福星),被告人杜林妈便产生将男婴出卖给他人的念头,随即打电话给被告人王亚改称在路上捡得一男婴,叫被告人王亚改、王金秀(王亚改的家婆)帮忙联系买家。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卜筛在猪场乡赶集时听李山其(王亚改的家公)说有一男婴想要送人抚养,即电话告知被告人王邦兵。当日被告人王邦兵、梁卜筛就到被告人王亚改家要求看男婴,被告人王亚改、王金秀即电话通知被告人杜林妈带男婴过来,并叫被告人李文强驾驶摩托车去接。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杜林妈不顾儿媳王里妹的反对,将男婴抱到被告人王亚改家。被告人王邦兵在被告人王亚改家看过男孩后觉得很满意,即与被告人杜林妈将男婴讲价为人民币15 000元,并与被告人梁卜筛、李文强、王亚改、王金秀商量:如果罗万伟给价人民币25 000元的话,除付给被告人杜林妈人民币15 000元外,赚到的人民币10 000元由被告人王邦兵、梁卜筛、李文强、王金秀、杜林妈、王亚改和李山其、王上奶共同分赃。次日,被告人王邦兵、梁卜筛、李文强、王亚改、王金秀带男婴到县城人民会场附近的一家旅社住下,对外称被告人李文强、王亚改是男婴的父母、被告人王金秀是男婴的外婆、被告人王邦兵是男婴的舅舅。当天下午,被告人王邦兵领着被告人何乜美和罗万伟到旅社看男婴,罗万伟看后表示同意以人民币30 000购买,约定几天后来接男婴,并支付人民币1000元定金。同时被告人王邦兵和罗万伟还分别向被告人何乜美承诺,事成之后分别给其人民币500元的介绍费。同月24日,罗万伟让其侄女婿李元方陪同到该县接男婴,在与被告人何乜美会合后,由被告人王邦兵租了一辆面包车前往猪场乡接男婴,在猪场乡猪场村大树脚(地名)附近公路上,被告人梁卜筛、李文强、王亚改、王金秀将男婴交给了罗万伟和被告人王邦兵、何乜美等人。罗万伟交给被告人王邦兵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邦兵自己垫付人民币4000元共交给被告人王金秀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王金秀、王亚改得钱后返回。被告人梁卜筛、李文强、何乜美随车到县城后被告人梁卜筛、李文强下车在县城等候,由被告人王邦兵、何乜美随罗万伟带男婴到贵州取钱。被告人王邦兵、何乜美在贵州省兴义市册亨县巧马镇者告村二组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王亚改、王金秀所获赃款人民币4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林妈、王邦兵、梁卜筛、王亚改、王金秀、李文强、何乜美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杜福星接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林妈首先提出犯意,将其孙子出卖给他人,并积极参与其中;被告人王邦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二被告人均以主犯论处。被告人梁卜筛、王亚改、王金秀、李文强、何乜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五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林妈、王邦兵、梁卜筛、王亚改、王金秀、李文强、何乜美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卜筛、王亚改、王金秀、李文强、何乜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人杜林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王邦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梁卜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亚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金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文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何乜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亚改退缴赃款人民币4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