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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应该 男子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22 09:10:03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救人反而选择逃逸,在法律的威慑下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黄委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8日20时许,黄委驾驶小轿车由昭平县黄姚镇崩江村出发往昭平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县道723线14KM+400M处时,碰撞碾压行人小刘,造成被害人小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委驾车逃离现场。20分钟后,小刘尸体被从黄姚方向往昭平方向驶来的吴梁驾驶小型轿车辗压,吴梁也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当晚主动到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随后,被告人黄委主动到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经昭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刘、吴梁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委与被害人小刘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24.886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委肇事逃逸后,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黄委属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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