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儿子踢别人家小狗被咬 父亲大闹发廊伤店主
发布时间:2013-03-25 13:53:42


     本网讯(通讯员 林家阳)   2月1日傍晚,黄军挥舞木棒冲进昭平县黄姚镇巩桥圩某发廊,对店主韦萍大打出手,致使韦萍左手臂外肘上下多处破伤,鲜血直流。冲突中,韦萍店内的推剪、镜台等物品被砸烂。暴力经旁人劝息后,细究原因,引发此次事件的导火索竟然是一只小狗。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因一只小狗引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年1月30日,黄军的儿子在昭平县黄姚镇新市场玩,韦萍家的小狗也在旁边戏耍,欢闹中小孩子就顺便踢了韦萍家的小狗一脚。俗话说“狗急了也会跳墙”,无端被踢了一脚的小狗反口咬了小孩子的右脚一口。黄军见此情况就急忙送儿子去医院预防治疗。从医院回来后,惊魂未定的黄军上门向韦萍兴师问罪,要求赔偿医疗费500元。韦萍认为是黄军之子挑逗小狗在先,才被狗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只同意赔偿150元。双方几经协商互不相让,激化了矛盾,最终上演了一起“因一只小狗引发的血案”。

   韦萍受伤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案经派出所调解未果,韦萍来到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军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合计3120.3元。法庭上,被告黄军认为原告韦萍在本案中亦有过错,所以只同意赔偿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而且要求原告赔偿狗咬伤其儿子的医疗费。

    针对这起案件,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本着化解纠纷、促进邻里和谐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几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工作,被告黄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原告韦萍也同意赔偿被告儿子治疗被狗咬的医疗费。双方和解,经过抵消后,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1900元,并主动承担了诉讼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