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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借款购建材到期不还 信用社起诉借款人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4:30


二人借款购建材到期未还款 信用社起诉借款人


    2010年11月8日,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张军、曾庆华告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军、曾庆华向原告贷款30000元用于购建材,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被告张军、曾庆华未能按期还款,并拖欠至今,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来源: 大厂回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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