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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抢夺金项链 俩“80后”男子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3-25 08:38:41


     本网讯(龚雄飞 蒋周安)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80后男青年黄明、成雄由于长期混迹于社会上,好逸恶劳,大肆挥霍以致入不敷出,为了来钱快,竟然不择手段公然抢夺民财。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黄明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成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成雄提议抢夺后,与被告人黄明商量抢夺所得二人平分。按事前分工,被告人黄明驾驶车搭载被告人成雄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路某酒店旁,由被告人黄明驾驶摩托车在旁接应,被告人成雄下车后趁受害人蒋涛不备之机,步行至其身后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重71.673克,价值人民币27594 .11元)。事后,销赃得款15500元,各人分得7500元,另500元二人共同挥霍。

  2012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成雄提议抢夺后,被告人黄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成雄在桂林市象山区信义路,尾随受害人张海搭乘的摩托车至信义路某宾馆门前,由被告人黄明驾驶摩托车在旁接应,被告人成雄下车后趁受害人张海下车付费不备之机,抢走其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重90克,价值人民币34740元)。事后销赃得款16000元,各人分得8000元,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黄明、成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明的家属代其赔偿受害人张海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黄明在2010年1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明、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均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黄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明赔偿了被害人张海的部分损失,取得其凉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成雄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成雄的作用相对被告人黄明的作用要大,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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