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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出台决议推进检察建议
作者:丁国锋 马超 葛东升   发布时间:2013-03-26 08:55:57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否则,市人大将启动监督程序。……” 3月21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推进检察建议的决议》,给检察建议一柄 “尚方宝剑”。

    据了解,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715份,建议回复率为84%。其中,建议预防违法犯罪类148份,建议加强行业监管类88份,建议纠正执法不规范类367份,加强诉讼监督类检察建议112份。检察建议既围绕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等领域,也关注老百姓身边“鸡毛蒜皮”的小事。

   “然而,纵观两年来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有不令人满意之处,少数单位回复内容相对简单,提出的整改措施十分原则甚至受到“冷落”。”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剑浩介绍说,个别单位嘴上表示接受建议,但行动上敷衍塞责,以至于在收到相关检察建议后,未及时“亡羊补牢”,再次发生同类案件的现象。

    介于此,去年12月,泰州市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推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将检察建议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决议要求,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决议,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检察机关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检察机关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

    此外,人大常委会对于检察机关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的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机关提请监督,或者被建议单位提出审查请求的检察建议,也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对于科学合理、依法可行的检察建议,应监督被建议单位或被建议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整改或督促整改。

    决议还要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询问、质询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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