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店面转租期届满 出租人诉还获准
发布时间:2013-03-26 09:36:10


     本网讯(曾祥同)   转租人在租赁物的租期届满后,应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否则,应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二被告黄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所租赁的店面,将店面返还给原告广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原告拥有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北路25号由南至北共6间店面及小影厅房屋产权。2005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高生就原告拥有的上述一间店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店面租赁期及租金。2008年4月24日(在租赁期间),被告高生经原告同意将所租的店面转租给被告黄华使用,并签订了转租合同,约定了转租期限(期限在剩余的租赁期内)及租金支付情况。合同到期后,原告因需自用便书面通知被告腾房,但被告至今未迁出所占用的店面,遂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高生的租赁期间,被告高生经原告同意将所租赁的店面转租给被告黄华,转租期限未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被告高生与被告黄华的转租合同有效。现租赁期届满,原告不愿续租,被告黄华实际占有店面,对此负有直接腾房的法律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