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琐事咬掉人耳 江西横峰“泰森”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3-26 09:44:39


     本网讯(钟永红)   本是同在一包厢吃饭的朋友,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竟张口咬人耳朵。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余明与被害人周军等人在横峰一家酒店包厢吃饭,被告人余明与被害人周军因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余明将被害人周军的右耳咬伤,后逃离现场。经江西横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军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余明自动到横峰县公安局投案。双方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明赔偿了被害人周军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0 000元。被害人周军对被告人余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明与因锁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冷静处理,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明赔偿了被害人周军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军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余明对自己“动口”的行为后悔不已,他说:“如果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说什么也不会咬他。”余明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酌成苦果。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