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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浅析
作者:丛龙弟   发布时间:2013-03-26 15:04:39


    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须是非固定在其他物体上,因此堆放物只能是动产。倒塌是指堆放物整体的倒塌和部分的脱落、坠落、滑落、滚落等。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堆放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堆放人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防止被他人随意挪动,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攀爬等。

    一、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

  1.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堆放物是一种物件,因此致害发生的责任属于物件致害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是堆放人替代自己堆放的堆放物对该堆放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堆放物的倒塌。

    4.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是推定有过错的堆放人,即对堆放物进行管理的人,在立法上体现了一定的行为责任倾向。            

    二、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

  1.须有堆放物的致害行为。堆放物致害行为包括是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三种方式致人损害。

  2.须有受害人有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造成的。

  3.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的人身受损害,亦为有因果关系。

  4.须堆放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或管理不当或缺陷,也可能是使用方法不当,均应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

    三、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的责任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堆放物管理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为堆放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1.所有人。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是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义务主体。当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堆放物品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义务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四、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不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应当从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选择,而应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品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实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五、堆放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1.堆放人无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堆放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

  2.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堆放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物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堆放物堆放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3.其他如不可抗力等一般免责条件。如果堆放物品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在此,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的区别。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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