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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子女诉护工所属家政公司被驳
发布时间:2013-03-27 09:27:12


     本网讯(通讯员 郭娜 王敏)   父亲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三名儿女请了护工照顾父亲,没想到四个月后父亲因为心脏病发作离开了人世,三名儿女认为家政公司指派的护工没有照顾好父亲,遂将家政公司诉至法院。2013年3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了三名儿女的诉讼请求。

    70岁的刘长征大爷有三名子女,但由于工作原因都无暇照顾因中风长期瘫痪在床的父亲,因此2011年5月三人共同出资聘请了本市一家老年家政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照顾刘长征大爷的生活起居。双方口头协商护理人员服务费每月1500元,包吃住。随后,刘长征老人的子女向老年家政公司交纳了手续费和保证金共计300元。

    2011年5月11日,老年家政公司指派了49岁的鲍行富前往刘长征家中服务,为老人喂饭、擦洗、翻身和处理大小便。鲍行富到刘长征家中后多次打电话给刘长征的子女,说自己抱不动刘长征,无法经常给其翻身,刘长征身上褥疮情况严重,要求其子女到家中查看情况。但刘长征的子女均因工作繁忙,没有在接到电话后立即去查看情况。次月4日,刘长征的小女儿在探望刘长征时发现其身体僵硬、神智不清,遂通过120将父亲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刘长征患有帕金森症、脑梗塞、心脏病、褥疮、低血糖等疾病,在医院治疗10天后,经其子女要求,出院回家。2011年9月19日,刘长征在家中因心脏病发作、呼吸衰竭死亡。

    刘长征老人去世后,他的三名子女认为父亲的死亡是由于老年家政公司委派的家政人员年龄偏大,在护理期间未能尽到护理职责,造成刘长征出现营养不良、低血糖、褥疮等症状。他们为治疗刘长征的这些症状花费了医药费,且身体健康状况的恶化最终导致刘长征不幸去世,因此三名子女将老年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老年家政公司赔偿抢救费、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

    庭审中,老年家政公司认为其只是中介机构,向原告,即刘长征的三名子女收取的是介绍费用,公司与护工之间并没有劳务关系,与原告发生雇佣关系的是护工,如果原告认为护工有过错,应当向护工主张赔偿。家政公司的中介行为与刘长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出具的老年家政服务公司宣传单、被告出具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收据,老家家政服务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与原告协商确定护理服务内容及相关报酬标准的是被告家政公司工作人员,收取原告方保证金等费用的也是被告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人员去原告处提供护理服务的也还是被告家政公司,具体进行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领取报酬同样还是从被告家政公司处领取,因此,可以认定,与原告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是被告家政公司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合同关系,被告安排职员护理原告的父亲刘长征。且被告印发的宣传单上写明 “公司宗旨:按照为老年服务工程活动的要求,本公司配备了一批卫校毕业学生及具有专业护理的人员,随时为您在不便的时候,或者住院身边无人照看时,提供方便,能让您的子女工作时无后顾之忧,让老人会更舒心”,“本公司长年招卫校毕业学生及下岗工人不断充实我们家政的队伍”等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确认被告对外招收卫校毕业学生及下岗工人作为公司的雇员。鲍行富是受被告安排前往刘长征家中从事家庭护理,并接受被告管理,应为被告的雇员。

    虽然家政公司和护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家政公司是不是需要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由于老年家政公司委派的家政人员在护理期间未能尽到护理职责,造成刘长征出现营养不良、低血糖、褥疮等症状,身体健康状况的恶化最终导致刘长征不幸去世,从原告提交的刘长征的死亡医学证明、住院记录、化验报告、医嘱以及刘长征死亡前一年拍摄的录像,不能证实刘长征的死亡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认为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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