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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疑妻不忠怒毁其容 妻离子散又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3-03-27 14:34:56


     本网讯(李秋平)   一男子因怀疑妻子不忠,丧心病狂的他竟然用刀片将妻子脸部刮伤,最终他不但被判刑,而且妻子又提起离婚。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张小芸与被告陈德银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婚生小孩由被告方抚养,张小芸按200元/月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告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2010年7月6日两夫妻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生下儿子。婚后因双方的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被告脾气较为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夫妻感情较差。2012年10月6日,被告怀疑原告对其不忠,在周田镇政府路边的土坪上用剃须刀刀片将原告的脸部及手部划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请求。

    另查明,2013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3)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期一年两个月。原、被告结婚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在短短两个月内便匆忙成婚,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尤其是2012年10月6日用刀片将原告的脸部及手部划伤,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小孩一直在被告老家抚养,如改变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故婚生儿子应由被告抚养,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应承担200元/月的抚养费。关于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为10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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