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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违规出事故致人死亡被判5个月
发布时间:2013-03-27 10:10:26
本网讯(王海波)
2013年3月2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蒋财鑫拘役五个月。
2011年7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蒋财鑫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南昌县迎宾大道恒大绿洲地段,超车越过双黄实线时,与对面开来的蔡齐浩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导致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蔡齐浩及乘车人许世国、何小强不同程度受伤,后驾驶人蔡齐浩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蔡齐浩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严重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蒋财鑫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财鑫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返回山东省梁山县,2012年11月5日被梁山县警方抓获归案。 事发后,被害人蔡齐浩的家属从保险公司获赔人民币11万元,从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获赔人民币57.095万元,被害人许世国、何小强亦从中获得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财鑫的家属补偿了被害人蔡齐浩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为此,被告人蒋财鑫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财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蒋财鑫事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财鑫的家属积极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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