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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批捕一嫌疑人
作者:周洪浪 晏仕禹 发布时间:2013-03-28 14:05:50
近日,云南省彝良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案件中,首次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骨龄鉴定确定其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后,将犯罪嫌疑人邹某批准逮捕。
该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邹某、赵某某等人抢劫案中,邹某除在2012年11月至12月期间参与多次抢劫外,还于2012年11月7日与何某某等人持木棒将单某某、赵某某二人打成重伤,罪行比较严重。关于邹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根据邹某的户口信息,其出生于1999年11月,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而根据邹某供述及邹某父母的第一次笔录,均证实邹某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但后来邹某的父母又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称之前将邹某的年龄报大是为了其好娶媳妇,实际出生日期就是户口上的日期。公安机关又通过收集其他证据,但仍存矛盾。为严厉打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该院根据高检院关于骨龄鉴定能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向公安机关提出对邹某作骨龄鉴定的意见,公安机关立即对邹某作骨龄鉴定。经鉴定,邹某已达16.2岁,其参与多次抢劫及故意伤害致两人重伤时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该院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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