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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安县检察院"四个侧重"办理简易程序案件
作者:高恩权 刘葆枝 发布时间:2013-03-28 14:34:3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置简易程序对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大意义。自新法实施以来,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坚持“四个侧重”,做到效率与效果并举,简易与繁锁适当。
对主观恶性深的案件侧重教育感化。对于有多起犯罪事实、多个罪行或者有前科、系累犯的案件,尽管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面上认罪,但他们主观恶性深,公诉人把出庭的重心倾向法庭教育上,深刻阐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让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给自己、给他人造成的危害,真心悔罪,认罪服法。 对“刑附民”案件侧重量刑阐述。对于有些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被告人认罪,但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公诉人把出庭的重点放在对量刑意见的阐述,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被告人算清量刑与赔偿的“明细账”,详细阐明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量刑上可以从轻的幅度,同时告知如果刑期在三年以下还可以宣告缓刑。通过与被告人一点一点的计算刑期,权衡利弊,促成其积极赔偿。 对改变罪名案件侧重罪状阐述。对于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不明白检察机关为什么改变罪名的案件,该院公诉人在庭审时主要围绕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论述,让被告人明白自己到底触犯何种刑律,根据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号入座”。 对有争议问题侧重举证质证。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只对犯罪事实的个别细节有意见的,公诉人主要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讯问、举证、质证,着重查明解决争议事实,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对于定罪和量刑,不作过多阐述。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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