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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遭破坏交警无法定责 双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3-28 14:21:54
本网讯(裴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情况,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事故车辆被移动、事故现场痕迹被破坏等,交警制作事故认定书未明确当事人责任,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应予以准许。2013年2月20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协议约定由被告张信赔偿原告孙小红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
2012年11月10日18时许,张信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由横峰县姚家乡往横峰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姚家乡百家村路段时,与孙小红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信、孙小红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不久,双方亲属到达现场,立即将张信、孙小红送往医院救治,并将双方车辆移动到路边,便于其他车辆通行。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事故车辆已移动,无法确认事故责任,遂告知双方亲属可就赔偿事宜进行协调,协商不成的起诉至法院。孙小红因本次次事故造成左眼失明、左侧肢体活动障碍,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孙小红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孙小红认为,张信驾驶车辆在路口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信则声称孙小红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双方各执已见,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结束后,张信最后向法院表态,考虑到孙小红毕竟因此次事故造成左眼失明,除去横峰县人民医院垫付的43000余元医疗费,愿意另行赔偿孙小红60000元。孙小红的母亲听到张信的意见后,私下向法官表示,孙小红的眼睛如果立刻动手术的话可能还有一丝希望,如果张信同意一次性赔偿100000元同意调解结案。考虑到双方尚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向张信转述孙小红母亲的意见,同时向张信释明,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不论双方事故责任大小,都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可按双方责任分担;因张信未为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则须由张信本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孙小红损失,孙小红母亲要求一次性赔偿100000元并不过分。 最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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