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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法院执行效率高 当天立案当天结
发布时间:2013-03-28 11:15:37


     本网讯(冉丽华)   2013年3月27日下午,凌云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来到加尤镇,对早上立案的黎胜帮与谢承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执行,经过法官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后,其当场偿清了8000元的机械损失费,当天执行法官即将该款项交到申请人黎胜帮的手中,申请人接过钱后激动的说:“凌云法院执行效率高,当天立案当天结,真是太感谢了。”

    2011年9月21日签订《租用机械设备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的七样建筑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其中电动搅浆机一台(350型)及附件轮胎一对、三角铁拉架一个(原价20000元)。协议还约定如在使用期间有损坏不能正常工作的由被告负责修好,如不用修好或者租赁物被盗窃,在20天内按原价赔偿,逾期不赔偿,则每天按原价的百分之一违约金赔偿给原告。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工程完工,原告于当日到达工地验收机械设备,原告认为所出租的机械设备搅浆机被被告损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6月25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损坏的电动搅浆机2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2011年3月14日起至同年7月13日共四个月)。2012年9月17日经过法院的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机械损失费8000元,并于2012年10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租赁物电动搅浆机归被告谢承参所有的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谢承参一直未履行,黎胜帮于2013年3月2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案后,在立案当天,立即前往被申请人谢承参家中,向其告知黎胜帮已申请我院执行,督促其立即将该欠款付清,谢承参在强大法律震慑下,主动将拖欠的机械损失费交至执行法官手中。承办法官及时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手中。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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