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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借款做保证人 朋友开溜须代为偿还
发布时间:2013-03-28 09:42:47
本网讯(黄安 尹奕峰)
为帮朋友李大华借款做担保,不想因李大华开溜不还款,被判代李大华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判决何昆归还廖国强借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2010年2月8日,李大华因做石料生意缺乏资金,找到朋友何昆借钱,何昆因也没钱借,便将廖国强介绍给李大华。于是廖国强与李大华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李大华向廖国强借款1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未约定利率。因廖国强与李大华不是非常熟络,故由何昆作为连带保证人,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2010年8月9日,廖国强找李大华还钱,但李大华已不知去向。随后,廖国强找到何昆,要求其代李大华还钱。何昆反驳说,“这钱不是我借的,我不还,你找李大华。”廖国强多次催要无果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国强与李大华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昆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明确表示是连带保证人,故何昆对被担保人李大华所欠廖国强的借款负有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何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大华追偿。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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