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石城县检察院办理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作者:陈根深 发布时间:2013-03-29 10:09:11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检察院的规定及时报告活动情况,也接受矫治和教育,会改过自新,努力学习,谢谢检察院。”3月27日向黄某和胡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黄某和胡某异口同声地说。
3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1年。据悉,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依法作出的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胡某系该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12年5月4日,在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沿江路“兴隆双语幼儿园”附近被温某等人打伤。2012年5月5日,黄雄(已判刑)发现温某在石城县“鑫艺门窗店”做事,便纠集黄某、胡某等人持刀冲进该店,黄雄用刀朝正在店内做事的温某的头部和右手臂各砍一刀,将温某砍伤,经鉴定温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乙级。案发后,黄雄、黄某、胡某到石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黄某和胡某的父母等人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温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温某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和胡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又系初犯、从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有悔过表现,被害人温某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事后黄某和胡某的父母等人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温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温某的谅解。在审查该案期间,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黄某和胡某的学校老师、同学和邻居,了解到黄某和胡某平时遵纪守法,在学校表现好,学习成绩也好,无违法违纪的行为,符合新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温某的意见,均同意对此案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会议决定对此案作附条件不起诉。 该院对此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黄某和胡某读书的学校作出了回复,该案的处理表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人性化关怀。同时,也获得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