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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为18民工讨薪案
作者:杨年彩 发布时间:2013-03-29 09:30:43
我在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有3个年头了,执结的案件上百件,但就是去年腊月24日的一次为18名农民工成功讨回薪酬的事至今记忆犹新。
2013年2月6日,农历腊月24日,本是家家户户在家团圆过小年的日子,但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却坐满了人,他们个个情绪激动,七嘴八舌地质问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农民工工资得不到要不要管?我们没钱过年怎么办?”工作人员经过详细了解,终于明白了事情原委。 2010年11月,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德石油分公司石门顺风加油站土建工程。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周明峰组织施工,周明峰以佳美公司名义向石油公司交纳了108228元的质量保证金。施工期间,周明峰以个人名义向易某某、肖某某赊购了钢材、砂石等建筑材料,下欠货款共176000元未予偿还。加油站建成后,石油公司依约给佳美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尚有108228元质保金未予退还。周明峰因所负债务较多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易某某、肖某某讨债无门,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明峰偿还欠款,并进入执行程序。保质期界满后,我院执行局依法将石油公司应付的质保金予以扣留、提取。腊月24日,正当我们准备将此款发放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匆忙找到法院执行局,向我们反映了还有在顺风加油站施工的刘某、陈某等18名农民工未得到工资,请求我们从质保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 我带领几名执行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通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虽然农民工未得到工资,但他们并未向法院起诉,我们并不能越权处理,加上质保金是依当事人申请保全、提取的,我们无权擅自处理给案外人。要动用该款,必须得到申请人同意,如果处理不好,将引发申请人不服、信访的后果。根据这一情况,我经请示局长和院分管领导汇报,经研究后,决定从大局出发,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同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农民工的稳控工作,并及时核实、查对农民工的身份及工资数额,准备发放工资。为确保两案的处理万无一失,我们执行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佳美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其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初步形成了处理方案。当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将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18名农民工手拿工资,对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连声道谢。看着他们一个个满意的笑容,虽然已经是寒冬腊月,但为农民工讨到了工资款,我也感觉到的暧融融的,我的心里也是喜滋滋的。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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