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人共同强奸均未遂也应认定构成轮奸
作者:朱莉   发布时间:2013-03-29 09:34:58


    案例

    张某为一宾馆服务员,王某为无业人员。两人密谋若有单身女性来住宿,便将其强奸。2012年9月8日,单身女性胡某登记住宿。当日晚12时,王某来到宾馆。张某遂将胡某房间附近的监控设备关闭,并将胡某房间的备用钥匙交给王某,让王某先进房间。王某进去后,在搂抱胡某意图强奸的过程中遭到胡某的激烈反抗,王某未能得逞。王某出来后,张某进入房间欲行强奸,但因自己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轮奸。两被告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犯强奸罪,且有轮奸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两被告有轮流奸淫的行为,虽然均未遂,但符合轮奸的情节构成要件,对两被告应综合考虑轮奸和犯罪未遂等情节,进行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刑法只规定了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没有规定二人以上必须均强奸既遂才构成轮奸。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何为轮奸,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含义。从法律的整体性并结合字面含义来看,轮奸的含义应是“轮流强奸”,即二人以上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在一定的时间内与同一妇女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轮奸要求二人要有强奸一名妇女的共同故意,并且均实施了强奸行为,至于强奸行为为完成状态还是未完成状态,则在所不问。

    二、从《刑法》条文的逻辑结构来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罪状均是既遂状态,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未遂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刑法仍然认定其构成犯罪,只不过在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认为只有既遂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就一律不认定为犯罪,就不能进行刑事处罚。所以认为必须二人以上均强奸既遂才构成轮奸的,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若本案不认定为轮奸,那么就会得出强奸中止、强奸未遂不构成犯罪的悖论。

    三、从刑法的精神和立法本意来看,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这种行为要加重处罚。二人以上实施轮奸未遂,也比一人强奸未遂对被害人的伤害要大,对其处罚应当适当加重,符合刑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

    四、为了平衡量刑,刑法同时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避免了强奸未遂而有轮奸情节的会量刑畸重的问题。对于本案,法官应综合考虑两被告轮奸、未遂情节,进行量刑,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邳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