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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百万 后悔已迟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3-04-01 10:39:45
本网讯(廖长春 杨明月)
虚构需资金购买汽车、做生意等事由,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28名群众钱款。3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李明虚构需资金购买汽车、做生意等事由,以高息为诱饵,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赖小朋等28名群众共计人民币246.22万元,后以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为名返还被骗人共计人民币38.65万元。被告人李明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07.57万元。被告人李明将诈骗的钱款用于赌博、归还他人借款及高额利息和个人开支。2011年4月底,被告人杨杰在大量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逃离泰宁。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明在福建三明市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07.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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