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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场老板不守诚信 藐视法院生效判决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3-04-01 11:53:59


     本网讯(饶国君)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体现国家意志,具有不可抗性法律强制执行力,负有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坚决自觉地履行。近日,重庆市云阳县县凤鸣镇上游村一村民视法律为儿戏,恶意规避法院裁定的给付义务,造成判决书内容无法执行,云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黄承勇人黄承勇有期徒刑2年。

    2010年4月26日,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阳县凤鸣镇院庄社区一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云阳县凤鸣镇院庄社区一组所有的共22户面积为19.5亩的土地租赁给该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土地后,在该土地上投资建立了养鸡场。2012年2月,经黄承勇与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由黄购买公司的种鸡进行饲养,公司提供饲养场地和相应技术支持,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只种鸡35.00元的价格,向黄承勇提供种鸡6740.00元,价值235900.00元;2、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承勇提供饲料、鸡蛋箱、种蛋等物料价值18495.50元;3、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承勇提供饲养场地,由黄承勇支付电费、土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4、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黄承勇提供技术人员,人员工资由黄承勇支付;5、相关鸡产品由黄承勇自行处理。同时双方另约定对黄承勇所饲养的种鸡所生产的鸡苗,黄承勇以每只1.00元的价格卖给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种鸡产蛋率下降后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每只12.00元的价格回收。协议签订后,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将6624只种母鸡、116只种公鸡及部分物料交付黄承勇,黄承勇利用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养鸡场进行养殖,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为黄承勇提供了饶登海、李仁友、杨名仲、杨道凤四名工人进行养殖及提供技术支持。

    但在实际饲养过程中,黄承勇由于经营不善,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违反约定拖欠款项,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困难。2012年6月14日,云阳县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受理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确认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法判决黄承勇支付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种鸡款、物料款、垫付工资等各种款项共计234614.5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判决生效后,黄承勇非但未履行义务,反而千方百计抵赖。重庆市宏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2年8月,黄承勇在得知公司申请法院强执的情况下,欲将其养鸡场饲养的鸡出卖,便电话请求重庆市正大饲料公司万州片区销售经理王善木为其联系买主,王善木将千峰养鸡场老板曾胜亚的电话告诉被告人黄承勇,叫其自行与曾联系。被告人黄承勇电话通知曾胜亚去其院庄宏霖养鸡场实地查看。2012年8月16日晚,曾胜亚去黄承勇的养鸡场查看,并与黄承勇口头约定购鸡,单价23元/只。2012年8月20日晚,曾胜亚请来司机去黄承勇养鸡场购鸡5800余只,两次支付黄承勇鸡款人民币134000余元。数日后,曾胜亚再次从黄承勇处购鸡700余只,付款16000余元。在转换标的物后,黄承勇故意隐瞒贩卖蛋鸡事实,并将所获资金藏匿。2012年9月28日,黄承勇因未如实申报财产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2年10月12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再次被拘留15日。2012年10月26日,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承勇在民事诉讼中,将鸡出卖,获得15万余元的财产收入,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能自行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向法院申报15万元的财产,用转移藏匿方式抗拒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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