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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难的选择
作者:李家荣 蔡雾绍 发布时间:2013-04-01 10:33:38
罗某是建始县龙坪乡村民。自2008年3月起,他一直在同乡杨某开办的采石场从事开石、打砂的工作,虽然工作强度大、危险性高,但能养家糊口,每天还能回家抱抱刚学走路的儿子,他的小日子过得还算和美。
但是好景不长。2009年6月的一天,正在工作的罗某被爆破飞出的石块打伤,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右手无法正常活动,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罗某要求杨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罗某遂将杨某告上了法庭。经建始法院调解,双方于2011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赔偿罗某21万元,分七次履行,每半年支付3万元,若未按期履行,罗某有权申请一次性执行全部款项。不经意间,时间已经到了2012年9月,杨某除在法院调解时主动交付了4万元外,之后一直未履行义务。对此,罗某怒上心头,认为杨某不守信用,遂向建始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杨某一次性支付所欠赔偿款17万元。 立案后,建始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来到被执行人杨某的家中,却发现大门紧锁。经过多番打探,执行法官了解到,早在2008年,杨某就被诊断出患了肝癌,这几年来,他经常往返于武汉与建始两地,花费了巨额的医疗等费用。此时的他,正在武汉住院治疗。采石场虽然还在运营,但其收益除去医疗费支出外,所余无几。杨家上有老下有小,已被列为村里的低保对象。 经过调查,杨某除了采石场和一台挖掘机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罗某坚决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拍卖杨某的采石场和挖掘机。这让执行法官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拍卖采石场的经营权或挖掘机,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且会增加执行成本,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了经济来源,身患重病的杨某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既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经营、治病和生存的影响呢? 从武汉回来后,杨某向法院表示,他每年只有2万元的赔偿能力,希望罗某能同意这样分期还款。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三年多,意外带来的苦难加上催讨赔偿款的挫折,早已销蚀了罗某一家的耐心和信任。执行法官好几次给罗某做工作,罗某都断然拒绝,只要求马上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只得再找杨某,希望他能理解罗某的处境和心情,先履行一部分,对余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后,杨某积极想办法,最终筹措到5万元,交到了建始法院执行局,并承诺余款分两年清偿。对此,罗某不同意,坚持最少要先履行10万元。而此时的杨某,也已经无能为力。案件执行再度陷入僵局。 经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杨某的砂厂经营期限将满,续期费用高,难以运转,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活动财产只有一台挖掘机,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恰逢龙坪乡决定改造当地村级公路,杨某正在寻找合作伙伴,争取提前履行。考虑到杨某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再次耐心细致地给罗某做工作,劝其换位思考,体谅杨某的难处,对其多一点宽容,退一步海阔天空。 面对法官人性化的执行方案、入情入理的话语、真心为民的情怀,罗某夫妇终于受到了触动和感化。一个星期之后,罗某夫妇主动来到建始法院执行局,接受了杨某的还款计划,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后,领走了5万元赔偿款。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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