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内部股权发生转让 公司债务仍须偿还
发布时间:2013-04-01 15:17:21


     本网讯(陈宝军)   以公司内部股权发生转让为借口,拖延其他公司欠款,如意算盘终落空。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瑞丰公司给付齐华公司工程款186430元。    

    2011年4月6日,原告齐华公司与瑞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55万元工程款。原告将工程的签证单给付给时任被告公司总工程师张山,张山将该工程结算单交由原告,结算单写明该工程总费用736430.8元。时任被告公司总经理叶文在结算单上批示“已付55万元,余款待结算再付清”。2011年11月11日,叶文在施工费用余款186430元原始凭证审批单上批示栏内写明“属实”并签名,张山在经办人栏内写明“工程量属实”并签名。由于被告公司内部发生股权变更,原总经理叶文及总工程师张山均已离开公司,导致该工程一直未结算,原告多次要求进行计算,给付余款,被告公司一直拖延。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被告为按约定付清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公司内部发生股权变更,原总经理叶文及总工程师张山均已离开公司,但是叶文、张山在原始凭证审批单上签名是对公司欠款事实的承认,遂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