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文学)
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男子看到亲婶子与父母争执,便上前殴打,尽管当时出了口气,可造成人身伤害,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军于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英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620.7元整。
2012年9月25日,原告刘英因耕地纠纷和被告王军的父母理论,因此遭到被告王军的殴打。被告王军遂受到行政拘留5日。之后原告刘英受伤后住院治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刘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70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军殴打原告刘英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属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对原告刘英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英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被侵权人具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时,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刘英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英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案件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