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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主张按照拖欠购房款享房屋所有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3-04-02 08:47:59


     本网讯(谷原忠)   早年买房还尚欠多年购房款,多年后,卖房人主张按照尚欠的购房款比例分享原房屋所有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3年4月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正杰协助原告李林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8月17日,原告李林(化名)父亲李志星(化名)与被告张正杰(化名)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张正杰所有的房屋以实际价格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志星。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父亲给付被告张正杰1.5万元,余款2万元当时未给付。被告将房屋有关的产权证照交付原告父亲以备日后过户时使用。当时双方约定,为日后方便李志星办理房屋过户并尽量少交纳房屋交易契税,双方当时在购房协议书将房屋价格写为3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父亲出具了3万元的收条。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父母居住。2006年原告父母在法院经调解离婚,房屋归李志星所有。离婚时原告父亲李志星在庭审笔录中承认欠张正杰2万元房款未付,原告母亲王秀艳不认可。2010年9月19日,李志星去世。现原告作为李志星的唯一继承人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诉讼中,被告张正杰认为原告父亲李志星至今尚欠2万元及利息,欠款这么多年,应按照欠款数额比例分享房屋所有权。退一步来说,即使不分享原房屋所有权,那至少也应该支付所拖欠的购房款及多年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父亲李志星和被告张正杰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故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父亲李志星按约定有权取得该买卖房屋的所有权。但至今李志星已过世,且其过世前就已离婚,故本案原告李林作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案件所涉房屋。因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是李林继受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必要条件,而房产登记政策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双方需同时到场,为确保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得到完全履行,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当履行协助买方办理登记过户的法定附随义务,故本案被告张正杰应当依法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对于被告提出原告父亲尚欠其2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应按照欠款数额比例来分享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另外,被告要求偿还2万元房款及利息,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审理,其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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