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金勇)
合伙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一旦发现一方有欺骗行为将会导致合伙人解散。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关于合伙人涉嫌欺骗而导致解散的纠纷,原告李维认为被告王晨以及企业在合伙上存在欺骗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合伙协议无效,并解除合伙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散合伙关系。
2007年12月被告王晨与被告公司订立承包合同,由被告王晨开发经营某公司所属的松树岗矿区。之后被告王晨因资金不足,欲与原告合作。原告在对被告王晨开发的矿点进行多次考察后,与被告王晨开始洽谈合作,并于2008年元月18日与被告王晨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1、王晨承包江西井冈山(松树岗)金矿愿与李维合作共同开发,扣除一切费用和税收,纯利润分配比例为王晨40%,李维60%;2、承包费的上交,第一年可由李维垫付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后从王晨分配利润中扣除,后四年的承包费列入生产成本中;3、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08年元月9日向被告王晨支付了150000元(其中包括承包费130000元及借款20000元),被告王晨出具了相应收条一张,另外,被告王晨向原告借支6820元。2008年4月份,原告获悉被告王晨与被告某公司实际签订的《井冈山金矿生产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期限只有1年,承包费是每年20000元。为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遂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王晨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退还所垫付的承包费,均遭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法官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对原告以及被告进行疏导,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获得了调解,最大程度的化解了各方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