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鹿参)
被告人王红兵为偿还所欠债务,办理一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现金且经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红兵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红兵在开办绣花厂过程中因经营管理不善及参与赌博等原因欠下外债五、六十万元。2011年7月14日,为套取现金归还部分债务,被告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共青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以付邓林300元的好处费为条件要邓林为其套取现金一万元。邓林在共青城某化妆品店以被告人的信用卡套取了现金一万元后付给被告人9700元。随后,被告人离开共青城到重庆务工,该款主要用于其在重庆担任某公司销售员期间日常开支。2011年10月至12月期间,银行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多次向被告人催收所透支款项。被告人王红兵随后频繁更换手机号码,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其联系,逾期未归还所透支款项时间超过三个月。归案后,被告人王红兵亲属替其归还所欠全部款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10000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红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红兵系初犯,案发后一审宣判前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