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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工作促"宽严相济"新发展
作者:刘志丰   发布时间:2013-04-02 10:03:51


    近日,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创新刑事和解工作理念,建立侦查监督环节新刑诉法对接机制, 有效地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寻乌县检察院为认真贯彻积极对接新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新要求,规定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的案件一般可适用刑事和解,对未成年人犯罪、由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等可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适用范围。 

    此外,寻乌县检察院为提高适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的质量,规定审查逮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同时对案件有无和解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双方或者一方表示出和解的意愿,即征询另一方意见,在双方均表示出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自行和解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申请方法和操作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同时,寻乌县检察院还要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加强社会调查,实行跟踪问效,通过到嫌疑人居住地宣读不捕决定、详细阐明不捕理由、定期回访等手段,广泛听取社会的意见,准确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该类案件的社会效果情况,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当事人中途反悔的,应停止和解程序;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作出不捕决定,并将刑事和解协议转发侦查机关及公诉部门,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和快速移送起诉。

    据悉,寻乌县检察院2012年监督立案6件8人,监督撤案8件16人,纠正漏捕23人,纠正漏诉35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2件29人,不捕4人,不起诉5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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