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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辛苦一生买房赠儿 子不孝主张撤销获准
发布时间:2013-04-02 09:17:43


     本网讯(谷原忠)   老夫妻产生矛盾儿子干涉,接纳父亲让其分居。矛盾升级殴打母亲,伤心之余老母亲要求撤销多年前赠予儿子房产的份额,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3年4月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告孙玲玲将涉案门市中原告的财产份额赠与给被告陈枫的行为;被告陈枫返还原告孙玲玲门市房份额款141440元。

    原告孙玲玲(化名)与案外人陈志军(化名)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其中被告陈枫(化名)系原告次子。原告与丈夫陈志军1991年开始摆摊作小生意,被告在1996年辍学后也在摊上一起经营。1998年8月1日,陈志军以共同积攒下来的13.5万元在虎林市中心地带购买了一门市。同年8月25日与卖方签订购买门该门市房协议时,签的是被告的名字。2006年6月6日,陈志军将房照办成被告的名字。2007年9月11日,陈志军、孙玲玲及双方的女儿陈红(化名)签订了一份证明协议,证明该门市产权归陈枫所有,以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此门市。长子陈树(化名)、次子陈枫均未在该协议上签字。2010年,原告孙玲玲与陈志军因种种原因分居,随后陈志军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也就产生了矛盾。2012年6月24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到该门市房找丈夫陈志军,被告将原告的被子从门市房扔出去,并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头部、胸部、腰腹部,造成原告受伤,并住进虎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外伤、头外伤、右上腹外伤,住院四天支出医疗费972.88元,被告未进行赔偿。伤心之余,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由被告将该53.04平方米门市房按现行市场价返还原告三分之一的份额。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原告将门市房自己的份额赠与给被告是1998年8月,2006年6月办的被告的产权证,至今归被告占有使用,赠与行为已过了十余年,原告已丧失了撤销权。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因原告有房、有工资,也无需被告赡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双方认可门市房价值每平米约8000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1998年8月25日,原告丈夫陈志军以被告陈枫的名义签合同购买该门市,所用资金系陈志军、孙玲玲、陈枫在共同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因此该门市房应属于陈志军、孙玲玲、陈枫共同共有。2006年6月6日,陈志军将房照办成被告的名字,2007年9月11日,陈志军、孙玲玲及双方的女儿陈红签订了一份证明协议,证明中医院住宅楼西三门市产权归陈枫所有,以上行为应视为陈志军、孙玲玲将自身在门市房当中的财产份额赠予给了被告。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的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原告是被告的亲生母亲,被告本应秉承尊敬、孝顺老人的传统美德与原告处好关系,但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却殴打原告致伤住院,不去看望,不予赔偿,不仅伤害了原告的身体,更严重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因此原告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赠与,收回自己的财产份额,理由正当。原告在2012年6月24日被被告殴打,2012年12月13日提起撤销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双方认可门市房约每平米8000元,门市房53.04平米总价应为434320元,被告应按此价格返还原告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即141440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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