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武汉江岸区检察院首推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作者:李绍红 徐玮   发布时间:2013-04-03 10:28:16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涉嫌敲诈勒索或非法拘禁。”人民监督员周斌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公安分局法制员马上接过话筒表示,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谋取财物的目的,危害到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涉嫌抢劫罪。

    3月26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听证室内,公安机关干警、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列三席围绕案件如何定性和应否批捕举行听证会。

    该案犯罪嫌疑人喻某与受害人胡某为同居关系,喻某以胡某将性病传染给自己为由,要求胡某给予赔偿。3月12日,喻某携带菜刀和胡某一起前往医院检查,在路上将胡某强行拉入某文具店,并将自己与胡某反锁在文具店库房内,以自残和暴力要挟胡某,后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将喻某制服。3月19日,公安机关以喻某涉嫌绑架罪向江岸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侦查监督科经审查认为喻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但对其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存在争议,经办案检察官申请后启动了审查逮捕听证程序。

    听证会上,三方围绕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五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激烈讨论。经过充分辩论和综合分析后三方基本形成共识,最终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喻某。

   “以前,遇到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一般是通过科务会讨论,甚至提交检委会来决定。但刑诉法修改后,我们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了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对一些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举行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侦监科科长吴丹莉告诉记者。

    根据该院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目前仅对因案件事实、证据存疑拟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后拟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拟作出“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等三类情形适用听证程序。而“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的启动,则由辩护律师、嫌疑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办案检察官提出,经科务会讨论决定。

   “疑难案件举行听证会,让办案检察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代理律师甚至当事人家属都参加进来讨论,各方站在不同立场以不同视角审视案件,既开拓了检察干警办案思路,又能让执法公正看得见,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是执法理念的一次更新。”谈起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初衷,该院副检察长张保勤说道。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